法制办批改职业病防治法(2)

发布时间:2012-10-21   来源:360度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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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求看法的无关事项

  (一)请到“中国政府法制音讯网”查找草案,网址:。欢迎无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0年11月19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看法搜集系统》,就草案提出批改看法。

  (二)批改看法也可以于2010年11月19日前,经由信函也许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形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说明“职业病防治法无关条文草案征求看法”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yws@chinalaw.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批改《中华群众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轨制条文(草案)

  第一条 将第三条“职业病防治权利坚持防止为主、防治分离的方针,履行分类办理、阐明治理。”批改为:“职业病防治权利坚持防止为主、防治分离的方针,构建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视办理、职工公家监视的机制,履行分类办理、阐明治理。”

  第二条 第四条缩小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权利停留监视,守护歇息者的正当责任。”

  第三条 将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赞许的医疗卫生机构担当。”批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担当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赞许。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颁布本行政区域内担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担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据有下列前提: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

  (二)存在与停滞职业病诊断相顺应的医疗卫生技术职员;

  (三)存在与停滞职业病诊断相顺应的仪器、配备;

  (四)存在健全的职业病诊断品质办理轨制。”

  第四条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职业病损害接触史和现场损害考察与评估;”批改为:“职业病损害接触史和权利场所职业病损害要素检测评估资料、职业安康检察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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